各造成环境污染的生产单位搬迁出居民区、都市区是平阳省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正确主张。因搬迁过程与修订都市将为帮助各都市日益文明、更清洁美丽作出贡献。第九次省党部大会决议和第七届省人民议会决议已经确定搬迁各造成环境污染的生产单位出居民区、都市区是2011-2015年阶段省内环保工作中目标及重要任务之一。
废物收购单位造成污染环境。
旨在支持各生产单位按省委和省人民议会、省人民委员会的已发布于2010年5月31日第17/2010/QĐ-UBND号决定搬迁支持政策的的决议精神而解决搬迁过程中困难。据这决定,各单位在由省人民委员会发布的要搬迁的造成环境污染的生产单位的列表,完成搬迁工作、转移行业或自己停业将被享受支持政策,具体:
对完成搬迁到新地点的单位:我省将支持在新地点的土地租金,为15万越盾/平方米和被支持土地面积比之前土地面积的一样;支持拆迁、运输、安装工厂及设备为支持额30万越盾/平方米;支持投资建设贷款利息,为期限3年从项目、工程完成和投入运营。总贷款被支持利息比总投资资本最大2倍、和最大利息不超过150%由国家银行规定的基本利息;
此外,该决定按国家规定还为停活动时间中劳动者支持3个最低工资月、对劳动者在企业工作从12个月以上;向刚工作的劳动者支持1个最低工资月。
对转移生产行业的单位:建设新工厂支持额为20万越盾/平方米;按国家规定向停活动时间中劳动者支持2个最低工资月、对劳动者在企业工作从12个月以上;对向劳动者行业转移培训支持额为1个最低工资月。
对各自己停活动的单位:按国家规定为停工劳动者支持一半最低工资月/每工作年,但最大不超过6个工资月;为企业支持一次,支持额是停业前最近经营年的税后收入30%。
过去时间,各国家管理部门的经常检查和引导下,各要搬迁的单位按省的主张已积极展开实施搬迁。至今,有75%单位已完成搬迁或转移行业或自己停业,剩余的大部分已建设计划和正展开落实。
尽管许多单位已完成搬迁但列享受支持政策文件的单位数量还限制。至今2013年底,只有2个单位申请享受支持政策和被批准,为支持经费近3.50亿越盾。其中,位于省内居民区都市区各造成环境污染的生产单位搬迁支持政策附带省人民委员会的于2010年5月31日第17/2010/QĐ-UBND号决定被发布、采用时间至2013年12月31日。旨在为企业创造搬迁展开过程中接近和享受省的各搬迁政策顺利条件,省人民委员会已建议和被省人民议会在于2014年5月6日第106/ HĐND-KTNS号文件批准以把采用政策时间延期至2014年12月31日。
除按法律规定使用各制裁措施以实施搬迁之外,平阳省已运用和发布了各政策,旨在为单位支持、帮助和创造条件解决实施过程中困难。从而,各单位都掌握省主张和政策和赞成和积极展开实施搬迁、为在居民区及都市减少环境污染情况作出贡献。
《据环保分局;翻译:雪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