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省人民委员会刚颁布2015年9月7日第37/2015/QĐ-UBND号决定,关于“颁行平阳省建设秩序监管配合规制”。
据此,建设厅监察部门有责任管理由中央、省人民委员会、各厅局、行业部门发放许可证和审定、批准的建设工程,由中央或省级管理的免发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定期每月向建设厅厅长报告建设秩序管理、检查情况。
县级人民委员会在省级人民委员会面前,对县级人民委员会发放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由县级管理的免发许可证的工程负责;督促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做好建设秩序管理工作;实施关于建设活动中的行政违法处罚的决定;同建设厅监察部门及时联合实施监察、检查地方内的建设活动。
乡级人民委员会在县级人民委员会面前,对自己地方管理的建设工程负责;督促、检查建设情况;建议县级人民委员会处理超越权责范围的建设秩序违法行为。
(芳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