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委员会近日颁布关于2018-2020年阶段平阳省集体经济发展优惠扶持政策的第31/2017/QĐ号决定,将自2018年1月1日生效,并将代替省人民委员会签发的2009年5月15日第31/2009/QĐ号决定和2012年11月26日第51/2012/QĐ号决定。享受扶持的对象是根据2012年《合作社法》成立的合作社,包括人民信用基金会、联合社、合作组,政府颁布的2013年11月21日第193/2013/NĐ号议定和2017年9月15日第107/2017/NĐ号议定来运行,以及成员、创立人、要加入合作社的各组织、个人,机关、合作社主任和有关组织、个人。
因此,该决定将调整、补充一些平阳省集体经济发展优惠扶持政策的内容。具体,根据2012年《合作社法》新成立的合作社和联合社,新成立的合作组,重组合作社的活动,支持劝工劝农、科学技术和新技术,扶持土地、优惠财政、信用,在种植、畜牧、林业、渔业的领域上协助资金、种子,扶持基础设施、培训人力资源等。
(记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