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减贫国家目标计划,到2015年底,平阳省的贫困户率仅为0.64%。2016-2020年阶段内,我省继续开展多项有效、可持续的减贫政策。
许多贫户将贷款资金有效用于投资生产,发展家庭经济。
2014-2015年阶段,我省贫困标准按省人民委员会2013年12月28日第51/2013/QĐ-UBND号决定得到采用。据此,农村地区贫困标准为人均月收入100万越盾,城市地区贫困标准为110万越盾。2014年初,我省有3197个贫困户,占全省总户的1.22%;4027个相对贫困户,占全省总户的1.51%。2015年底,有1833个贫困户,占0.64%;3973个相对贫困户,占1.39%。全省的31个乡、坊、镇和4个市、县有贫困户率降幅在1%以上;28个乡有贫困户率降幅从0.5%至低于1%。
2016-2020年阶段,平阳采用多维贫困标准,包括收入水平以及享有基本社会服务情况等指标。其中,享有基本社会服务情况测量指标包括享有医疗卫生服务,医疗保险,成人教育水平,儿童上学情况,住房质量,人均居住面积,饮用水来源,合格的卫生间,电信服务,获取信息的各类机械设备等10个指数。
平阳省人民委员会2015年12月23日签发第65/2015/QĐ-UBND号决定,规定2016-2020年平阳省多维贫困标准以及对脱贫户维持优惠的政策。
据此,农村地区贫困户需要满足两个标准之一:人均月收入为120万越盾以下;或人均月收入从高于120万越盾至160万越盾以及缺失3个享有基本社会服务情况测量指标以上。
城市地区贫困户需要满足两个标准之一:人均月收入为140万越盾以下;或人均月收入从140万越盾至180万越盾以及缺失3个享有基本社会服务情况测量指标以上。
农村地区相对贫困户需要满足这一标准:人均月收入从高于120万越盾至160万越盾,缺失3个享有基本社会服务情况测量指标以上。
城市地区相对贫困户需要满足这一标准:人均月收入从高于140万越盾至180万越盾,缺失3个享有基本社会服务情况测量指标以上。
刚脱贫户(包含2014-2015年阶段脱贫户在内)在承认脱贫时起之两年内继续享受像贫困户一样的政策。
(芳支)






